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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江蘇徐州江蘇徐州劉海波副教授、研究生導師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四部委文件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的通知關於印發《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1〕162號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為進一步規範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加強煤礦瓦斯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製定了《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主要內容主要章節主要章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礦井瓦斯等級劃分和認定第三章鑒定管理第四章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的鑒定第五章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鑒定第六章鑒定責任第七章附則附錄共計46條實施日期2012年3月1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規範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加強煤礦瓦斯管理,預防瓦斯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井工開采的煤礦(包括新建礦井、改擴建礦井、資源整合礦井、生產礦井等)、相關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目的和適用範圍第一章總則第三條第三條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煤礦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負責組織製訂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的相關法規草案、規章、標準。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轄區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的監管監察工作。各級監管監察機構的在鑒定中的職責第一章總則第四條第四條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定批準;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及年度礦井瓦斯等級彙總情況抄送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並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能源局備案。行管部門:審批抄送上報備案第二章第二章礦井瓦斯等級劃分和認定礦井瓦斯等級劃分和認定第五條第五條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應當以獨立生產係統的自然井為單位,有多個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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