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解讀2018年4月27日,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能源局印發了《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煤安監技裝〔2018〕9號,以下簡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該《辦法》對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監局和國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頒布的《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安監總煤裝〔2011〕16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一、為什麼修訂《暫行辦法》一、為什麼修訂《暫行辦法》我國煤礦瓦斯災害嚴重,礦井瓦斯地區差異性較大,國家要求煤礦實行瓦斯分級管理,礦井根據瓦斯等級進行相應管理和投入,確保安全生產。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是劃分瓦斯等級的依據,鑒定結果的準確性直接影響瓦斯防治效果。國家高度重視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先後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幹意見的通知》、《關於加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工作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嚴格規範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頒布的《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有力地促進、強化、規範了我國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但是,原《暫行辦法》實施6年多來,隨著我國煤炭科技的進步,隨著煤礦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的不斷發展,尤其是國家近幾年來修訂完善了一係列煤礦安全法規規章標準,特別是新修訂的《煤礦安全規程》於2016年10月實施,原《暫行辦法》在鑒定方法、鑒定指標、判定規則、鑒定管理、鑒定人員以及鑒定工作過程中暴露出諸多問題,急需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為進一步加強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管理,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於2017年組織開展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專題調研,重點對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梳理,同時著手組織開展《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直至2018年4月完成了修訂任務。二、修訂的原則二、修訂的原則本次修訂堅持“銜接法規、細化完善、規範行為、強化管理”的原則,重點對鑒定管理、鑒定人員等方麵進行了明確和細化,並與新版《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等部門規章和相關法律法規銜接一致,進一步規範了鑒定礦井、鑒定單位(機構)在鑒定工作中的行為。1.1.銜接法規銜接法規新版《煤礦安全規程》是煤礦行業必須遵守的部門規章,礦井各個生產係統所涉及到的相關標準和規範也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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