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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煤礦安全培訓規定》部分條款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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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於《煤礦安全培訓規定》部分條款的解釋為便於煤礦企業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準確理解、掌握和使用《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總局令第92號),現將部分條款說明如下:1.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範圍內從事煤炭資源開采活動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本條中所稱煤礦包括建設煤礦和生產煤礦。2.第三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本款中的“煤礦安全培訓的主管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管理工作的部門。3.第六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製度,製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明確負責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百分之四十。本條中的“製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是指按照《國務院關於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4.第八條第二款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保存。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記錄了煤礦從業人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等重要信息,是證明煤礦從業人員參加安全培訓的重要材料,應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中“企業職工培訓工作文件材料重要的要保管30年”的規定執行,安全培訓檔案可為書麵檔案,也可為電子檔案。5.第十條第一款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煤礦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礦務局局長,煤礦礦長等人員。本款中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煤礦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如公司製企業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總經理,非公司製企業的總經理;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負責執行生產經營業務的人或投資人等實際控製人;礦務局局長、煤礦礦長等。6.第十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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