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山西省人民政府複產複建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礦複產複建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16〕12號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全省煤礦複產複建驗收工作,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維護煤礦生產建設秩序,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證照手續(包括生產煤礦完成生產能力登記公告、建設煤礦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齊全有效的生產煤礦在停止生產後恢複生產和建設煤礦在停止建設後恢複建設的驗收工作,適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複產複建驗收工作,主要針對以下停產停建煤礦進行:(一)由於節假日放假(雙休日除外)、正常檢修維護,以及企(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違法違規行為,或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辦礦主體企業要堅持程序從簡、驗收從嚴的工作原則,采取分級負責、分類實施的驗收方式,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分級負責,是指省、市、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承擔安全監管職責的煤礦的驗收工作,由省、市、縣(市、區)分級負責,其中:省屬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包括焦煤集團、同煤集團、陽煤集團、潞安集團和晉煤集團)煤礦的驗收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晉政辦發〔2014〕26號)的相關規定執行;中央企業煤礦、市屬煤礦的驗收工作由市級負責,縣級參加;其他煤礦的驗收工作由縣級負責,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分類實施,是指市、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承擔安全監管職責的煤礦(以下簡稱地方監管煤礦)的驗收工作,在市、縣(市、區)分級負責的基礎上,針對煤礦不同的停產停建情(一)聯合驗收。對於企業自行安排停產停建(不包括企業排查出重大事故隱患並按規定停產停建的情形,下同)超過10天的煤礦,或者因發生事故被責令停產停建的煤礦,由當地煤炭管理部門(指定為牽頭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二)部門驗收。對於在各級安全監管監察中因重大事故隱患、違法違規行為等被責令停產停建的煤礦,由當地煤炭管理部門組織進行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由當地煤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三)企業驗收。對於企業自行安排停產停建不超過10天的煤礦,以及企業排查出重大事故隱患並按規定停產停建的煤礦,由辦礦主體企業組織進行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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