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11 人員定位係統責任追究製人員定位係統責任追究製人員定位係統責任追究製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有關規定,為預防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保證係統正常穩定運行,特製定以下製度:1、係統值機人員未必履行崗位義務,導致入井人員超規定未及時製止彙報的,罰款200元。2、係統值機人員未堅守工作崗位,係統出現故障未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及時的,罰款500元。3、人員定位係統出現故障後登記不及時,每發現一次罰款1200元。4、係統維護人員未盡到巡檢義務,未及時發現、排除隱患,導致係統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5、係統維護人員在接到值機人員係統發生故障通知,未及時排除隱患,係統2小時以上不能正常運行的,每次罰款300元。6、係統維護人員未對係統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以及其它因素導致係統運行不正常的,每次罰款200元。7、調度室在接到人員定位係統彙報超員時,未及時通知處理的的,導致上級部門處理的,按上級有關規定處理相關責任人;8、井下設備出現失爆,對設備管理人罰款500元。9、其他人員故意破壞係統設備、傳輸線路的,每發現一次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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