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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安全生產標準化製度彙編1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安全生產標準化製度彙編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安全生產標準化製度彙編第一章第一章地質災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地質災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為搞好礦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礦井地質災害防治技術管理,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地質災害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試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細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地質工作規定》、《煤礦測量規程》等規定要求,結合礦井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管理製度。第一條第一條礦井設立獨立的地質測量部門,配備所需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煤礦地測工作規章製度。第二條第二條煤礦生產階段,對揭露的煤層、斷層、褶皺、岩漿岩體、陷落柱、含水岩層、礦井湧水量及主要出水點等進行觀測及描述,綜合分析,實施地質預測、預報。第三條第三條工作麵掘進和回采前,編製地質說明書,掌握煤層、地質構造、煤層頂底板岩性、煤層頂底板物理學性質、水文地質、瓦斯地質、受水威脅區、采空區、鑽孔等情況。第四條第四條礦井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工作,提出相關報告,並按照程序進行審批。第五條第五條基建煤礦移交生產後,應在3年內編寫生產地質報告,之後每5年修編一次。並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2時對生產地質報告進行修編:(一)地質構造、煤層、瓦斯、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煤質等發生了較大變化;(二)煤炭資源/儲量變化超過前期保有資源/儲量的25%;(三)煤礦改擴建之前。第六條第六條煤礦地質類型每5年應重新確定。當煤礦發生影響煤礦地質類型劃分突水和煤與瓦斯突出等地質條件變化時,煤礦應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第七條第七條礦井按規定每旬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一次地測防治水專業隱患排查,對排查和檢查出的問題及安全隱患建立整改台賬,並監督落實整改。第八條第八條水害防治技術管理一、基礎管理1.礦井需編製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10年)和年度防治水計劃並組織實施,保證防治水資金的投入和設備材料等物資的供應。2.地測部門應當對礦井水文地質情況進行研究,編製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報告並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每3年應當重新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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