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免費
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4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2004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第三章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第三節生活垃圾汙染環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製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固體廢物汙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第三條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國家采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於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第四條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采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製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第五條第五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實行汙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汙染防治責任。第六條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評論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