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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1應急管理部應急管理部公安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公安廳(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公安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製,依法懲治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研究製定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9年4月16日2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製,依法懲治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應急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發現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參照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所稱應急管理部門,包括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消防機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的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生的依法由監察機關負責調查的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不適用本辦法,應當依法及時移送監察機關處理。第三條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一)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件;3(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件;(四)危險物品肇事案件;(五)消防責任事故、失火案件;(六)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件;(七)非法采礦,非法製造、買賣、儲存爆炸物,非法經營,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產的其他犯罪案件。第四條人民檢察院對應急管理部門移送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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