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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於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於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幹規定》的通知《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幹規定》的通知財建[財建[20042004]119119號為建立煤礦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製,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煤炭生產企業單獨提取安全費用製度,同時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征求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聯合製定了《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幹規定》。現予下發,請遵照執行。本《通知》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轉發到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附件:1.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2.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幹規定財政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2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以下簡稱煤礦維簡費)管理,完善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投入機製,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煤礦維簡費,是指我國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從成本中提取,專項用於維持簡單再生產的資金。鑒於原在煤礦維簡費中用於安全投入的支出項目已經獨立出來,單獨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管理辦法見本文附件1),因此,本規定所稱煤礦維簡費不包括安全費用,但包括井巷費用。第三條企業根據原煤實際產量,每月按下列標準在成本中提取煤礦維簡費:(一)河北、山西、山東、安徽、江蘇、河南、寧夏、新疆、雲南等省(區)煤礦,噸煤8.50元;(二)黑龍江、吉林、遼寧等省煤礦,噸煤8.70元;(三)內蒙古自治區煤礦,噸煤9.50元;(四)其他省(區、市)煤礦,噸煤10.50元。本規定下發前,企業原執行的經省級(含省級)以上政府部門製定的煤礦維簡費提取標準,與本規定相對照,按孰高原則執行,並按規定程序備案。第四條煤礦維簡費由煤炭企業按規定標準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礦維簡費提取和使用,應堅持先提後用,量入為出的原則,專款專用,專項核算。煤礦維簡費年度結餘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第五條煤礦維簡費,主要用於煤礦生產正常接續的開拓延深、技術改造等,以確保礦井持續穩定和安全生產,提高效率。具體使用範圍是:(一)礦井(露天)開拓延深工程;(二)礦井(露天)技術改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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