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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範》的通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6〕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為規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保證檢測活動客觀公正、檢測數據真實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0號)等有關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研究製定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2016年2月6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範第一條為規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保證檢測活動客觀公正、檢測數據真實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0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規範。第二條本規範所稱檢測,是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技術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進行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為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和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進行的檢測。第三條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簽名識別檔案及其管理製度,定期組織業務培訓,保證其業務能力滿足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需要。第四條職業衛生檢測工作應當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要求的程序和內容開展(檢測工作流程見附件1),不得更改、簡化程序和。第五條技術服務機構從事檢測活動前,應當與用人單位(或委托單位)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檢測類別、檢測範圍、收費標準或合同價格、完成時間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或協議)前,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檢測工作的來源、性質、範圍和內容等,結合自身資質條件和技術能力,按要求組織開展合同評審。第六條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職業衛生檢測工作,因計量認證範圍限製或樣品保存時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的,委托檢測樣品數量應當滿足《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工作規範》(安監總廳安健〔2014〕39號,以下簡稱《工作規範》)的要求,且委托檢測項目種類數不得超過檢測項目種類總數的30%。第七條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開展現場調查(包括工作日寫實):(一)現場調查應當覆蓋檢測範圍內全部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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