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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證管理辦法第六條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六條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條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製定安全標管理、安全獎懲、安全技術審批、事故隱排查治理、安全檢查、安全辦公會議、地質災害普查、井下勞動組織定員、礦導帶班下井、井工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等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各工種操作規程;(二)安全投入滿足安全生產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複雜礦井還應設置專門的防煤與瓦斯突出管理構和防治水管理構;(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五)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六)製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七)製定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所屬煤礦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並與鄰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八)製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培訓計劃、職業危害防治計劃;(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煤礦除符合本實施辦第七條煤礦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符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合下列條件:(一)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經考試合格;(三)製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檢測製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四)依法進行安全評價;(五)製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六)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第八條井工煤礦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工煤礦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其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礦井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0米: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盤)區至少有兩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相連:采煤工作麵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在用巷道淨斷麵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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